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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3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照顧榮民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職責所在,但行為人原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榮民,惟後查得其與配偶某一年度
所得,因包含有店面出租之租金收入,已超過當年度就養給與額度,應認
政府進行榮民就養,應以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或年老生活無著榮民為其
就養對象,期就養給付自屬生活補助性質,若如上述榮民已有超過標準之
壽入,自應停止就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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