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照顧榮民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職責所在,但行為人原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榮民,惟後查得其與配偶某一年度 所得,因包含有店面出租之租金收入,已超過當年度就養給與額度,應認 政府進行榮民就養,應以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或年老生活無著榮民為其 就養對象,期就養給付自屬生活補助性質,若如上述榮民已有超過標準之 壽入,自應停止就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