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廣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 中該法第 9 條係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 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除公職人員服務之機 關外,尚涵蓋受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顯然利益迴避法之適用範圍較政府 採購法嚴格,政府採購法自非利益迴避法之特別法,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 規定亦無優先於利益迴避法規定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