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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36、43、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34 條
公司法 第 202、20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12-1、2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2、4、5-1、5-2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15 條
旨:
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之程序,則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
達成價購之協議,即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其性質應
屬行政契約。而需用土地人於協議價購階段召開之協議價購會議,僅為協
議價購契約簽訂前之議約磋商程序,協議價購會議達成之協議結論,須經
需用土地人依程序簽報核准,始能進行後續簽訂協議價購契約事宜;故協
議價購會議達成之協議,在未經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簽訂書面
契約以前,即難謂雙方就需用土地已成立協議價購契約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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