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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241-1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4、7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0、11、12、2、24、6、7、8 條
旨:
按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行政罰之責任包括故意及過失之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均屬可罰,且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即推定為該非法人
團體之故意、過失。而所稱「故意」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
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
言;又所謂「過失」,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
,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
確信其不發生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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