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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3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 條
消防法 第 23、2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2、24、5、8、9 條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者為,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
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觀其立法
意旨,蓋因電子遊戲場對社會安寧會有影響,並考量對業者之影響,故對
於學校、醫院等需有安寧之環境等地點,始有規定其最低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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