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者為,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 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觀其立法 意旨,蓋因電子遊戲場對社會安寧會有影響,並考量對業者之影響,故對 於學校、醫院等需有安寧之環境等地點,始有規定其最低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