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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411-43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5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立法目的旨在針對廠商有違法或
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
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件時,
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
,以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俾以建立
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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