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係基於兼顧人民信賴保障及維護公共利益而生,
若為信賴違法授益處分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
求補償;如為信賴合法授益處分者,則依據同法第 126 條第 1 款規定
請求合理補償。本件受處分人因記帳士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獲得記帳
士資格之授益處分,該條項嗣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5 號宣告牴觸憲
法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而無效,係屬法令之事後變更,原授益處分仍屬
合法處分,受處分人信賴原處分致受損害,行政機關得給予補償。然廢止
原處分之適法性與財產補償處分之適法性係屬不同之事,受處分人未獲補
償,理應提起給付訴訟為請求,卻提起撤銷之訴主張原處分違法,核屬無
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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