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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78、79、86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3、12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旨:
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係基於兼顧人民信賴保障及維護公共利益而生,
若為信賴違法授益處分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
求補償;如為信賴合法授益處分者,則依據同法第 126  條第 1  款規定
請求合理補償。本件受處分人因記帳士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獲得記帳
士資格之授益處分,該條項嗣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5  號宣告牴觸憲
法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而無效,係屬法令之事後變更,原授益處分仍屬
合法處分,受處分人信賴原處分致受損害,行政機關得給予補償。然廢止
原處分之適法性與財產補償處分之適法性係屬不同之事,受處分人未獲補
償,理應提起給付訴訟為請求,卻提起撤銷之訴主張原處分違法,核屬無
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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