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33-35 頁
授與行政機關裁量權之意義在於,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 定時,得按照個案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內擁有相當的自由決定權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須受法律授權目的之拘束,且必與個案情節有正當 合理之連結,否則即屬裁量瑕疵,主要有「裁量怠惰」、「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三種類型,其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