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54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 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2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2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旨:
參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錄取人
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
其規定期限報到;若考試錄取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者,即應廢止其受訓資格。若為現職公務人員而應其他公職特
考,自有其生涯規劃,礙難因此受訓將迫使其因辭職而喪失原已依法取得
之公務人員資格,而在接受訓練期間其原有權益無法受到公務人員相關法
律之保障,而主張其中途離訓得免其受訓資格廢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