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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4 條
民法 第 1147、1151、11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本件受處分人未於身為原眷戶之父母均死亡之日起算 6  個月期間內,以
書面協議表示承受補助購宅款權益,行政機關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5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以逾期申請承授權即喪失為由否准之,係屬
合法處分。受處分人雖抗辯,申請承受原眷戶權益之期間過短,顯剝奪其
繼承權云云,惟該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原眷戶申購興建住宅及領取輔助購
宅款等,實屬公法上權利而具一身專屬性,依據民法第 1148 條但書規定
,自非屬得繼承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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