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本件受處分人未於身為原眷戶之父母均死亡之日起算 6 個月期間內,以 書面協議表示承受補助購宅款權益,行政機關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5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以逾期申請承授權即喪失為由否准之,係屬 合法處分。受處分人雖抗辯,申請承受原眷戶權益之期間過短,顯剝奪其 繼承權云云,惟該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原眷戶申購興建住宅及領取輔助購 宅款等,實屬公法上權利而具一身專屬性,依據民法第 1148 條但書規定 ,自非屬得繼承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