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142-149 頁
金控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立法目的係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 而賦予主管機關參酌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缺失輕重,為一定之處分之權限, 並未賦予金融業者請求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理措施之公法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