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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2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若軍人因任軍職而獲配住軍方所管理眷舍之法律關係,乃私法上使用借貸
關係,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核發證明眷舍配住權證,雖係公
文書,惟亦屬單純私權證明文件。惟政府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使受
配之眷戶得享有眷舍之居住權及原眷舍權益,嗣後如註銷,則原眷戶之居
住權因而喪失,亦無法再以原眷戶之身分享有該權益,該就軍眷眷舍原眷
戶權益及居住憑證之核配及註銷,因此所衍生之問題,應屬公法上之爭議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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