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若軍人因任軍職而獲配住軍方所管理眷舍之法律關係,乃私法上使用借貸 關係,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核發證明眷舍配住權證,雖係公 文書,惟亦屬單純私權證明文件。惟政府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使受 配之眷戶得享有眷舍之居住權及原眷舍權益,嗣後如註銷,則原眷戶之居 住權因而喪失,亦無法再以原眷戶之身分享有該權益,該就軍眷眷舍原眷 戶權益及居住憑證之核配及註銷,因此所衍生之問題,應屬公法上之爭議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