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亦即應可認所謂行政處分應以行政機關、公權力、單 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條件為其成立之要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