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我國營所稅採結算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就其年度內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 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納稅義務人如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漏 報營業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顯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已預見其發生且 縱容其發生,應屬故意為之,應予論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