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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2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2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5、6、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旨:
隨現今經濟、社會及政治環境之發展,公務人員之待遇較早期已大幅改善
,退休所得亦大幅提昇,予以優惠存款之基礎已變更;復以國內金融市場
利率逐年下降,造成政府負擔之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總金額,占國家整體資
源之比重亦逐年增加,已影響其他社會福利政策之推動;甚至影響現職公
務人員工作士氣,並造成公務人力資源無法有效管理運用,顯與公益要求
未合。被告衡酌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制度建置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
,及已退休人員之期待利益,於不影響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支領之法定給與
及維持優惠存款利率不變之情形下,檢討修正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
款之額度,藉以實現所欲追求之公益。是修正公保優存要點之公益理由,
係為修正退休後所得反高於現職所得之現象,經衡量此公益顯然大於原告
之期待利益;且該退休改革方案僅於此一公益考量範圍內,調整得續存優
惠存款之最高金額,對退休人員退休所得之法定給與並不影響,所減少者
僅係退休人員之福利性所得;又於公保優存要點修正生效後於辦理續存前
,已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並無追繳,對於尚未屆滿契約期限之優惠存款,
亦不受新修正規定之限制,僅於契約期滿辦理續存時,始適用新修正之規
定,即使未有過渡條款,亦應認前揭修正不至於嚴重影響退休人員之期待
利益。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4  號及第 589  號解釋意旨,被告增
訂之公保優存要點第 3  點之 1,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核亦無補償問
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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