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醫療法第 18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 1 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 ,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前項負責醫師 ,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 2 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 證明文件者為限。故以獨資型態經營之醫療機構,因無獨立人格,關於該 醫療機構之權利義務均歸屬於負責之醫師。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