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33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6、41、8、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36、98 條
保險法 第 54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28、53、54、56 條
旨:
行為人因頸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於檢件申請職業傷害殘廢給付,後由勞工
保險局審核其殘廢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6  項第 2  等級
,並核定發給 1,500  日職業傷害殘廢給付,雖勞工不服,但其出具之殘
廢部位為「四肢」且其意識、呼吸、語言狀態均屬正常,雖原則上終身無
法從事任何工作,但未達「精神神經」障害系列第5 障害項目之「中樞神
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
人周密照護者。」之殘廢程度,自難依勞工所請求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