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因頸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於檢件申請職業傷害殘廢給付,後由勞工 保險局審核其殘廢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6 項第 2 等級 ,並核定發給 1,500 日職業傷害殘廢給付,雖勞工不服,但其出具之殘 廢部位為「四肢」且其意識、呼吸、語言狀態均屬正常,雖原則上終身無 法從事任何工作,但未達「精神神經」障害系列第5 障害項目之「中樞神 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 人周密照護者。」之殘廢程度,自難依勞工所請求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