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435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民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218、98 條
公司法 第 1、10、113、24、26-1、28-1、3、387、397、79、85 條
郵政法 第 48 條
旨:
經濟部認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並通知其於發文日起 2  個月內檢送最近 6  個月內所
開立之發票或營業稅繳款證明(營業額不得為零)申報書影本至本部中部
辦公室憑核,且文書亦送達負責人經其子收受,自應認已合法送達,若負
責人逾期仍未辦理,自應予命令解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