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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4、5、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26、27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1、15、21、22、3 條
旨: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
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
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行為人使用土地違反該項管制使用,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同
法第 21 條第 1、2 項規定處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
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除非行為人事後另有再違反土地管制使用情事,
否則,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行為,予以處罰鍰後,行為
人如有不按期恢復原狀情事,雖得按次處罰,然不得再對於行為人違反土
地使用管制行為,再處以罰鍰,方符合行政罰禁止重覆處罰之法治國基本
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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