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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751-7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石油管理法 第 17、40 條
旨:
大貨車司機偶爾將服務公司所分配之柴油,因載運貨物後有所剩餘,再轉
售予他人,並非有反覆且次數頻繁之情形,尚難認為其主觀上有以柴油零
售為業務之意思,及客觀上有經營加油處所之行為,而符合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要件。又該等情形僅以大貨車上所配置之油箱,
經使用後所剩油料而非大量儲存油料出售,此亦與同條立法理由,基於加
油站之安全管理,而對加油站之設立採許可制之精神不符。是原告縱使或
有數次將未使用完畢之柴油,從大貨車之油箱中抽出販賣予他人之事實,
亦難認係擅自違法經營油品零售業務,而有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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