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 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且人民所具有者 ,係依其資格及能力而有平等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權利,是以個別之人民 ,縱然具有法定之任用資格,亦不因之而有應任用其為公務員之權利。本 件原告雖具警察人員任用資格,並非當然取得任用或復用請求權,內政部 警政署不准原告復用申請,並無違反憲法上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是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