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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1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98 條
旨: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
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且人民所具有者
,係依其資格及能力而有平等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權利,是以個別之人民
,縱然具有法定之任用資格,亦不因之而有應任用其為公務員之權利。本
件原告雖具警察人員任用資格,並非當然取得任用或復用請求權,內政部
警政署不准原告復用申請,並無違反憲法上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是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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