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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93、94 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4、9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4、16、5、7 條
旨:
按環評審查會對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開發單位申請變更原
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所作之審查結論;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所為開發
行為之許可,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當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對該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許可開發行為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具原告適格
。次按環評審查會對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第 1  項申請變
更環說書或評估書內容,核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者,即無須重新進行
環境影響評估,更不可能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是開發行為之當地
居民,對此核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處分,亦應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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