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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1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203、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旨:
參照釋字第 348  號解釋,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特定之行政上
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
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關係。警察大學招考入學之學生可享受公費及警察養成教育,於畢業後得
經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惟該警大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才之目的,且能
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察之人力,於招生簡章上載明各學系學生畢業後,於 
97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特考及格,無法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
間之全部費用,作為與接受公費警察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核與
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無違,自得作為入學公費生與其間成立行政契約之內容
,學生自負有履行契約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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