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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26、4 、41 條
旨: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1  條之規定,可知其所保障之法益,兼具維護交易秩
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同法第 21 條
第 1  項規定之旨趣,乃為保護消費者之交易安全及公平競爭秩序,而禁
止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又檢舉係促使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予以調查處理,故不論檢
舉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問檢舉人本人權益有無受侵害,對於行
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同法第 21 條規定之認定,均不生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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