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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21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268-26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7、96、97、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18、3、7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1 條
旨:
公務人員辦理考績升等,原應由主管(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就該機關公
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者
,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檢證送主管機關辦理銓敘審定,嗣主管機關為簡
化行政作業程序,充分運用電腦科技,以提升銓審效率,並加強服務公務
人員,爰設計資訊程式於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審定後,就符合考績升等條
件者,主動以電腦程式篩選,並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函。對此主管機關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以電腦自動篩選並大量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處分
,而未逐案附記理由,尚難認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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