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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1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85 條
民法 第 125、126、179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11、29、8 條
土地法 第 105、148、97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1、22、9 條
旨: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本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
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又同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
定,依第 7  條至第 17 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應由
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應由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為之。但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
留地者(應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
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
請。如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該土地係因有無償供公共使
用事實,且經主管機關查明而受有地價稅減免,或因其為公共設施用地,
而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減免地價稅,均有可能,亦無從得知系
爭土地是否曾經該分處查明有無償供公共使用之事實,僅憑減免地價稅之
事實,逕而推認土地為既成道路,尚難認屬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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