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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1-2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19、20、6 條
旨: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
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
第 2  款規定之限制。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補償承租人。如出租人於依限提存,並自認為已依法完成補償承租
人後,向鄉公所提出「終止租約」申請,經鄉公所就此「已依法完成補償
承租人」之事實為審核結果,依照前揭規定准予辦理終止租約,並報請縣
政府同意備查後,以函「核定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明終止租
約及將註銷系爭租約存卷」,乃係就人民依法申請案件為准許之決定,業
已發生租約終止形成效力,係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6  條規定所為之租約
終止登記,自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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