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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42、8 條
石油管理法 第 1、18、3、40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 條
旨:
石油管理法第 1  條規定,為促進石油業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產銷秩
序,確保石油穩定供應,增進民生福祉,並發展國民經濟兼顧環境保護,
特制定本法。因涉及同法第 40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違法行為,因
其嚴重影響石油市場秩序,且具公共安全危險性,故規定裁處 100  萬元
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地方政府於法律授權其裁
量範圍自有裁量權限,加以石油管理法所以對違反相關規定者為高額罰鍰
規定,乃為維護石油市場交易之秩序。是地方政府衡酌違規情節,裁處法
定最低罰鍰 100  萬元,沒入供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儲油槽、加油槍
、流量計之處分,亦無不合理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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