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470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1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53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
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
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惟上述所謂「符合
失能給付標準」之審核,係由勞工保險局徵詢專科醫師意見或實地派員訪
查瞭解實情後為之,若無審查程序之違法,或者審查結果與一般認知差異
過大,自應尊重勞工保險局所為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