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水權人申請展限登記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者,應作成核准之 處分,認為不適當者,則於一定限期內駁回申請,因此水利法第 40 條所 謂「有延長之必要」應指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者,非憑水權人單 方認定有延長必要。而機關於審核時,必須參酌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以 及申請人需水量以及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評量之,此即主管機關審核時認定 水權申請人是否有必要申請展限、展限登記是否適當之判斷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