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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9、64、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6 條
教師法 第 29、31、33 條
旨:
參照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第
33  條規定及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
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利者,得循提出申訴、
再申訴、再提起行政訴訟或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不同途徑以求救濟。
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第 243  號等解釋,教師除經免職或審定
其資格等重大事項,應認為與教師之身分上權益有重大影響,而可視為行
政處分外,其他關於單純之管理措施事項,均應視為僅係內部行為,而非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換言之,學校對於教師之行政決定行為,
須對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發生重大影響之效果,方得對之提起
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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