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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493-50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6、19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5  號解釋意旨,貨物進、出口人對於進、出口
貨物,應負誠實申報之義務,原告為經營進口業務,自應遵守報運貨物進
出口相關規定,如有來物係從東南亞地區報運進口,常涉及管制大陸地區
進口貨品項目,應要求賣方提供系爭來貨產地之正確資料,本件原告對系
爭來貨有上述諸多不尋常之處,理應對泰國S公司多方查證,再據實報關
,以盡誠實申報之義務,原告並未此舉,而有本件違章之行為,縱無故意
,仍難辭過失之責。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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