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493-505 頁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5 號解釋意旨,貨物進、出口人對於進、出口 貨物,應負誠實申報之義務,原告為經營進口業務,自應遵守報運貨物進 出口相關規定,如有來物係從東南亞地區報運進口,常涉及管制大陸地區 進口貨品項目,應要求賣方提供系爭來貨產地之正確資料,本件原告對系 爭來貨有上述諸多不尋常之處,理應對泰國S公司多方查證,再據實報關 ,以盡誠實申報之義務,原告並未此舉,而有本件違章之行為,縱無故意 ,仍難辭過失之責。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