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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0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有關軍方對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規定「不適服
現役」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只須適用之際,並非基於錯誤之事實,或基
於事件無關考量、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程序,或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者外,行政法院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高度尊重
其判斷餘地。因「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此等國軍統帥權行使,攸關軍紀
是否嚴明,軍令得否貫徹,事涉國家安全,軍方基於專業考量,因應戰爭
或承平時期、以及士官兵服役單位或所擔任職務種種因素,於解釋人事管
理與勤務相關規定時,本得採取較嚴格之標準,留優汰劣,樹立必要之軍
紀權威,而此種必要嚴格標準原不妨礙憲法所保障基本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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