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127-150 頁
該診所未設帳記載詳細收入(包含健保及非健保收入明細)及支出情形, 以憑作為分配利益之依據及該診所年度決算、分配利益等情事,且原告又 未能提示聯強牙醫診所年度決算及分配利益等帳證資料以實其說,尚難認 原告與他人間已按合夥關係履行合夥契約之權利義務。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