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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0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公司法 第 140、235、266、267、317-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41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15、17、2、42、66-8、66-9、71 條
旨:
行為人所為之租稅規避與節稅此二行為,後者應係指依照現行各類租稅法
規所規定之預定方式,而為減輕租稅負擔之規劃行為,例如列舉扣除額申
報等可使其所得淨額等為之降低時稱之;至於前者,則屬就稅捐法規未違
規定或未可預見之異常或不當之手段而為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如利用私
法自治原則之模式,使股權為不合常理之移轉,使他人或自己之納稅義務
減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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