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所為之租稅規避與節稅此二行為,後者應係指依照現行各類租稅法 規所規定之預定方式,而為減輕租稅負擔之規劃行為,例如列舉扣除額申 報等可使其所得淨額等為之降低時稱之;至於前者,則屬就稅捐法規未違 規定或未可預見之異常或不當之手段而為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如利用私 法自治原則之模式,使股權為不合常理之移轉,使他人或自己之納稅義務 減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