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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2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4、9、5、103、7、1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201 條
行政罰法 第 42、18 條
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內容,僅為對於雇主有關移工
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之建議,及對於移工所定之應注意事項,並未課予雇
主應變處置或措施之義務。從而,機關倘若欲引用指引作為裁罰之依據,
自不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第 16 條
條文所定課予應變處置或措施之相對人遵行義務的法規範效力,更難以同
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處以罰鍰之行政罰。此外,機關固然可「事
後」檢討公司之舉止是否牴觸公共衛生之防範精神,但機關關於公司確實
有針對其移工有無感染風險做風險控管,而非全然棄置不理一事,並未予
以考量,且機關也未考量公司就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有任何可得利益,仍
執意課予最高法定罰鍰額度之裁罰,法院以為顯然有裁量審酌之基礎事實
錯誤的情形,從而有違反比例原則、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的裁量瑕疵,
應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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