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軍事學校與依招生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考試錄取之軍費生間,即係為了 達到軍費生以畢業後服一定年限之常備現役之行政目的,約定由學校提供 公費給付,而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惟應負擔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 一定年限常備現役之義務之行政契約。又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 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則該 軍事學校以自己名義向負賠償義務之軍費生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賠償就讀 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即具有當事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