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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2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 條
民法 第 203、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旨:
按軍事學校與依招生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考試錄取之軍費生間,即係為了
達到軍費生以畢業後服一定年限之常備現役之行政目的,約定由學校提供
公費給付,而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惟應負擔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
一定年限常備現役之義務之行政契約。又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
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則該
軍事學校以自己名義向負賠償義務之軍費生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賠償就讀
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即具有當事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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