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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0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6、92、9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98 條
教師法 第 14、14-1 條
大學法 第 20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又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
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
合理判斷能力者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
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
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
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只是得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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