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240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02、103、111、114、117、122、128、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98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
旨: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商業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
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
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
記事項。如電子遊戲場負責人於營業後有歇業 1  年以上之情事,尚非屬
原核准之商業登記處分有違法,而係原經合法登記之商業行號(即合法授
益行政處分),於已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致原核准商業登
記之繼續存在已缺乏利益之情形,自屬該款所定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
權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者,是市政府自可依該條規定,依行政
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廢止該授予利益之營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