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41-344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 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對此若行政 處分如有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之瑕疵,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自得予以撤 銷並變更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