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707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7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3、14、17、18、20、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2 條
旨:
按土地在徵收前倘經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
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作成紀錄於徵收計畫書內併送核准機關考量,則
核准徵收後,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前,應無庸再重複踐行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陳述意見之程序。次按政府設置高速鐵路,首重快
速及便利性,高鐵車站設站後,非僅車站站體即可營運,仍須仰賴聯外道
路系統及周邊公共設施服務之配合,才得使車站順利通車營運,倘若只有
設站而無聯外道路及其他服務設施,則車站將因無道路可供進出、無公共
設備可供使用。另設站後若無周邊公共設施配合,相關產業則無進駐投資
之意願,都市發展將雜亂無章,屆時再辦理區段徵收將阻力更大。從而徵
收土地作為高鐵車站特定區公共設施部分,規劃有公園用地、高速鐵路用
地及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勘認特定區段徵收案確實與高鐵站之設立有不
可分離及相輔相成之關係,實具有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