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15-118 頁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 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 為合法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