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24-126 頁
所謂當事人能力,係指得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法律上資格而言, 自然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雖有當事人能力,惟其於死 亡後喪失權利能力,自不得再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