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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0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15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18 條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醫療法 第 1、104 、11、84、87、9 條
旨:
為避免社會大眾因欠缺醫療專業知識而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
不明之醫療方法,致使生命、健康遭受危害,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
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同法第 104  條復規定,違反第 84 條規定為
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俾禁止一般人利
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之廣告資訊。是以,行為人
非醫療機構,而在其設立之網址,刊登醫療廣告宣傳醫美診所提供之醫療
業務,招徠民眾付費接受該等醫美療程,自屬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
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04  條規定,以原處分對行為人裁處罰鍰,即無違誤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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