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26-431 頁
外國人如屬不得再入國工作者,主管機關誤為許可其再入國工作,即屬違 法,所核發聘僱許可入國工作之處分,要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惟主管機關 為避免破壞既成之法秩序,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於撤銷違法原處分時 ,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另定系爭聘僱許可自原處分作成日起失其效力,符合 比例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