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443-463 頁
對於解釋公布時尚在行政爭訟中未確定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受宣告特 定法令違憲之解釋之拘束,不得再適用該違憲之法令,而應認定系爭依違 憲法令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如果系爭行政處分於解釋公布時已經確定, 則只有曾對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而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並對該判 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違憲審查者,始得依該解釋,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