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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73、8 條
民法 第 758、832、832、838、841 條
土地法 第 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8、143、144、153、17、28、32、34、54、56、57、7 條
旨:
按地上權於設定時縱無提供位置圖之規定,惟地政機關以其後法律變更為
需提供,即因有位置圖會使行使權利範圍更為明確,基於避免爭端之考量
,於嗣後測量使用面積時,乃一併繪製位置圖者,尚不得謂設定時毋須提
供,而地政機關嗣後予以繪製,即為不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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