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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保險法 第 163、177 條
工會法 第 6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19、24、6 條
旨:
參照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77  條等規定,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
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者,
不得執行業務;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行為人未取得上述執業證
書,自不得為保險服務職業工會會員,並申報加保勞工保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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