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照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77 條等規定,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 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者, 不得執行業務;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行為人未取得上述執業證 書,自不得為保險服務職業工會會員,並申報加保勞工保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