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版)第 421-431 頁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業,須以公司或 商號之型態執行仲介業務,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者,主管機關應依法禁止 其營業。所謂仲介業務,在於有無從事符合不動產仲介性質之行為,而非 以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為必要,是行為人經營之不動產仲介行為縱然僅有一 次,仍屬有經營仲介業務之情形,自構成違章,應予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