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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版)第 421-4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業,須以公司或
商號之型態執行仲介業務,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者,主管機關應依法禁止
其營業。所謂仲介業務,在於有無從事符合不動產仲介性質之行為,而非
以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為必要,是行為人經營之不動產仲介行為縱然僅有一
次,仍屬有經營仲介業務之情形,自構成違章,應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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