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256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486-5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0 條
關稅法 第 13、15、18、96 條
旨:
關稅事務事實之認定,所需之契約文件及單據等資料,通常均存於納稅義
務人支配領域中,若其不主動提供,而要求被告獨立蒐集調查證據,不僅
事所難能,即便可透過其他管道調查事實,亦將勞力傷財,顯與關務救濟
程序應力求經濟迅速之原則相違,故貨物進口人負有調查事實之協力義務
。而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程序者,屬稅捐行政程序之一環,依法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及證據,並得在有調查必要之情形下,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
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