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486-509 頁
關稅事務事實之認定,所需之契約文件及單據等資料,通常均存於納稅義 務人支配領域中,若其不主動提供,而要求被告獨立蒐集調查證據,不僅 事所難能,即便可透過其他管道調查事實,亦將勞力傷財,顯與關務救濟 程序應力求經濟迅速之原則相違,故貨物進口人負有調查事實之協力義務 。而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程序者,屬稅捐行政程序之一環,依法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及證據,並得在有調查必要之情形下,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 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